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生产含磷洗涤剂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原辅材料和专用生产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