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城市公共交通,是指由城市大、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二)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或者出租汽车按照乘客意愿运营,为乘客提供服务的活动;(三)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是指公共交通场站、枢纽、公共交通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等设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