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毁、侵占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二)擅自移动、改变、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三)在场站、站点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停放其他车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