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以下行为:(一)损毁、侵占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二)擅自移动、改变、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三)在场站、站点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停放其他车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