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期保质修复竣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