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且缴纳3倍的挖掘修复费。挖掘路面是水泥混凝土的,缴纳5倍的挖掘修复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