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纳入城市新建和维修计划的市政工程的占、掘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手续,在批准占、掘期内免交占、掘费,超过期限按照规定缴费。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道路,需要占、掘道路,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