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的;(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