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报告,检查督促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