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通过专业培训或者委托培养、招聘选拔、项目合作、挂职交流等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