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有序开放,探索共建共享模式,并在设施维修、管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向公众开放文化体育设施的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公众开放的文化体育场所、设施、服务内容和时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