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公布公共文化设施目录以及有关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为人民群众提供文化娱乐、文化交流和传播、文化展陈展示、科学普及、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文化遗址遗产等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