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居民委员会、居民等共同协商解决辖区事务,邀请辖区居民、单位列席街道有关会议,做好意见征集、提供服务、沟通反馈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或者完善居民公约,传承公序良俗,深化社区协商共治,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
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保障必要的经费及工作条件。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对居民委员会安排部署工作和考核。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