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编制与街道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讨论决定有关街道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和重要事项,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验收,应当通知街道办事处参与。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