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纪念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剧场、戏院、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和保障措施。文艺团体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