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