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