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治理和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和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用足用好南水北调等外调水,合理配置过境水,鼓励使用再生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