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湖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并按照河湖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