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融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