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完善公共消防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巡查、隐患查改,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等工作。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