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影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短期内难以消除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增设临时消防水源、配备消防器材、开辟消防疏散通道、改造老旧电气线路、规范管线敷设等消防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