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堆存和加工、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作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