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其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相应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