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所需资金纳入同级预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园绿地、雨水资源化利用等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管理。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