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所需资金纳入同级预算。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园绿地、雨水资源化利用等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管理。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