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人未履行定期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