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监测管控评估平台及其管理制度,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设单位和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信息接入海绵城市监测管控评估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非法损毁海绵城市设施配套监测设备。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