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地下通道和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标牌,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标牌。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