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城市新建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和内容,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等问题。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