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