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

设计单位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步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