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

对于不需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