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分别编制市、县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意见的征集采纳情况,应作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批材料的附件。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