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振兴规划的总体要求,完善多规合一实用性乡村规划,引导资源向中心镇和中心村聚集,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乡村绿色发展,全域打造幸福美丽宜居乡村。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和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推进乡风文明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依法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建立健全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进移风易俗。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