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小广告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张贴。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