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小广告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张贴。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