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建(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建(构)筑物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搭建;

(二)城市建(构)筑物临街门窗、阳台、平台、屋顶、外走廊等区域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市容的物品,保持整洁、美观;

(三)城市建(构)筑物外立面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者位置;

(四)城市建(构)筑物设置油烟排放管道,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与建筑主体容貌相协调,不得违反城乡规划、民用建筑设计等规定设置;

(五)城市干道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顶部不得违反城乡规划、民用建筑设计等规定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蓬等设施;

(六)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