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因实施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