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泄漏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停机维修、检修过程中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