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原辅料、半成品等实施封闭储存、围挡覆盖、密闭输送、系统收集的,并未采取措施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粉尘排放进行有效治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