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逐步淘汰公共交通、旅客运输以及市容与环境卫生等行业在用的高污染排放车辆。新建公共、商业、民用建筑物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充电设施。鼓励逐步配套完善各类既有建筑物的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