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厕管理联动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统筹推进公厕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经信、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