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通用航空相关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租赁融资、项目融资、物流融资、设立相关险种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通用航空业的支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