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和验收手续。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有关军事机关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等程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