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或者调整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条件,立足市场需求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交通枢纽站点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布局满足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需求的直升机起降场地。起降场地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备案要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