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