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