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三条已修改经确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或者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和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