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残疾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