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征缴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