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劳动监察,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