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康复项目制定康复计划,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为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