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建立健全康复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